死 因 裁 决

  鉴于李小龙名气之大,死亡疑点又很多,故当局决定组成死因研讯法庭来公开进行审理,以争取给民众一个满意的答复。为查明真相,在1973年9月3日、9月4日、9月17日、9月18日、9月20日、9月21日及9月24日先后七天在九龙荃湾裁判署第二法庭进行“李小龙死因研讯”,由董梓光法官主审,还有9名陪审员。

  法官首先向邹文怀及丁佩询问了李小龙去世当天的情况,接下来又重点对朱博怀医生进行了盘问。朱博怀先生回答说,他是于7月20日晚上10点接到丁佩的电话后,赶到她的家里对一名叫“李振藩”的男子进行救治的。当时他发现李小龙侧卧着已不省人事,对身体外部的推、拍动作全无反应,而且无呼吸、无脉搏。时瞳孔尚未完全放大,无法断定李小龙当时是否已经死亡。为了进行有效的救治,他便建议召唤救护车。李小龙在送院途中仍未见好转。法官问他有没有对病人全力进行抢救时,他回答说:“病人已无生命迹象,但我仍尽了最大的努力去救治。”法官问他以前有没有给丁佩看过病,他回答说:“有。”法官问他到达出事地点后,那里共有几个人,他回答:“只有病者、丁佩与邹文怀。”

中国第二天(1973年9月4日,星期一),法官对救护车负责人彭德生进行了询问。彭德生回答说,他是于7月20日晚上10点30分由急救中心出发,约7分钟后到达出事地点,发现衣着整齐的病人已陷入昏迷状态,且另有两男一女。由于各项救治措施均无明显效果,他便决定将昏迷者送到设备齐全的伊丽莎白医院进行抢救。将病人送往医院途中,他仍与同事对病人进行全力抢救。法官问他现场有没有挣扎过的痕迹,他回答说:“我不是警察,这不关我的事,现场好像未发现有此种迹象。”

中国继彭德生之后,又由伊丽莎白医院急症室的曾广照医生回答法官的提问。曾医生回答,1973年7月20日晚上11点钟,他正在急症室值班。为李上龙进行检查时,发现他早已没有心跳,且瞳孔放大,对光彩夺目没有任何反应。他仍与同事按操作规程对病人进行救治。当时发现陪同李小龙到急症室的只有邹文怀与琳达两人。直至晚上11点30分,经全力抢救无效,才宣告病人死亡。1973年9月4日上午所进行的审理便告结束。

  经过六天冗长的聆讯后,主审法官董梓光先生于9月24日上午10时开始,对“李小龙死因研讯”作出案情总结并分析重点,以协助陪审团作出死因裁决。法官根据三位专业人士的见解(负责解剖和化验遗体的莱西特医生及林景良博士,还有专程来提供专家意见的英国法医界朗劳.迪雅教授),相信李小龙是因“脑水肿”导致立即死亡,至于发病原因,则是“裁决死因”的症结所在。
 

    阐述过案情及研讯重点后,法官再向陪审团逐一解释七种死因的法律定义,并分析各种死因的可能性。

    1、谋杀:死者没有证据显示是被杀害的,这个死因可排除。
    2、误杀:在本案中,死者显然没有遭到这种伤害,亦可排除。
    3、合法杀人:死者猝逝根本与此无关,因无须考虑。
    4、自杀:死者没有自杀动机或倾向,所以此项不大可能。
    5、自然死亡:在验尸和化验中找不到致死疾病,故也可排除。
    6、意外死亡或死于不幸:可能服用阿司匹林导致过敏反应。
    7、死因不明:如陪审团对证供及专家分析意见有质疑则应考虑。

 
  当董梓光法官陈述完毕后,陪审团依例退庭,以闭门商讨最终裁决。出乎意料之外,陪审团仅用了短短5分钟,即就李小龙扑朔迷离的死因,作出最终裁决为:“死于不幸”。

    时至今日,仍有很多人热衷于探讨李小龙真正的死因。
 

 

本文内容摘自 关文明先生编著的《一代英杰李小龙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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